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吉林冠亚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专业拍卖。本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范围为承担我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委托,开展各种动产、不动产、工艺品等物品或财产权利的拍卖业务。
第三条 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开展拍卖业务。
第四条 本规则有关名词解释:
拍卖: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标的现状:指拍卖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外观、内在质量在拍卖时期的状态。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保留价:指拍卖标的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
开叫价:指拍卖师在拍卖现场对拍卖标的的第一次报价。
拍卖成交:指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确认或者约定的其他表示买定的成交方式即为拍卖成交。
拍卖结束:指拍卖成交后,本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买受人支付的全部应付款项并按规定交付拍卖标的。
第五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